委托他人购买吨位为30型号的挖掘机,但买回来的却是20型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受托人退回购车款。
近日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刘丽法官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经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受托人分期退回委托人65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23日,原告贾某某看到被告吴某某转发的出售932挖掘机的文字信息,就与被告吴某某联系欲购买,被告吴某某告知自己是替别人打广告,要是买的话还得去外地现场查看并拉回来,原告贾某某当天就转给了被告吴某某5000元,委托被告吴某某前往当地帮忙购买。
次日,吴某某到达现场后通过微信给贾某某发了个挖掘机的视频,贾某某问吴某某是932-30型号的吗?吴某某回答932就是30。吴某某告知贾某某价款后,贾某某又转给吴某某60000元。次日,挖掘机拉回贾某某处,贾某某操作使用发现挖掘机力量不够,仔细查看发现是20型号而非30型号,因而与吴某某联系商量解决事宜,吴某某回复这两天过去看车,但后续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贾某某委托被告吴某某购买挖掘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忠实的履行受托职责,处理好委托事项。
本案中吴某某到达现场查看时没有认真查看挖掘机的铭牌,也没有向出售人员详细询问了解,在贾某某询问其该挖掘机是否是932-30型号时,其从网上搜索认为932就是30型号,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据此对吴某某作出是30型号的承诺,导致吴某某作出错误的判断,因贾某某的过错致使吴某某的委托事项实际并未完成,基于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理由贾某某应当退还收取的65000元,从另一个角度因贾某某的过错给吴某某造成了损失(即购买了一台无法使用的挖掘机),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退还收取的65000元。型号不对的车辆原告贾某某也自愿退回吴某某,由吴某某自行出售。
经审理调解,被告吴某某自愿分期退还原告贾某某65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在接受他人委托时一定要对委托事项有清晰的认知和了解,若是无偿受委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有偿受委托有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受托事项根本就未完成,那么收取的费用需要退还委托人。